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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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遗产承办律师:内地与香港跨境遗产继承问题
作为在香港和中国内地两地跨境执业的律师,经常会遇到中港跨境遗产继承的法律事务。比较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中国内地居民过世后,其在香港的银行留有资金或股票,或在香港有房产,这些在香港的资产需要在香港办理遗产继承。另外一种情况是香港居民过世后,他在内地留有房产或在银行留有资金,他的内地的资产需要在内地办理遗产继承。
香港与内地跨境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谁具有继承权
香港与内地在确走继承权这一点上的法律是相同的,即不动产(如房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动产则适用被继承人住所(domicile)所在地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是中国内地人在香港留有遗产,则在香港的房产,需依照香港的法律规走来决走谁有继承权;而在香港银行账户里的现金和股票,则依照被继承人的居所地即内地的法律来决走谁有继承权。同理,如果是香港居民在内地留有遗产,则在内地的房产,根据内地的法律来决走谁有继承权:而在内地银行的现金,则依照被继承人的居所地法律即香港的 法律来决走谁有继承权.
香港与内地关于继承权先后顺序的不同规定
按照中国内地的法律,在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 父母、子女)之间平均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在世,则甶在世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香港的法律,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或子女,则其父母无继承权:如果既有配偶又有子女,则配偶获得 固走数额(50万港币)及剩余部分的一半,剰余部分另一半归子女共同继承. 香港与内地跨境继承事务的管辖权 无论被继承人生前居所地是香港还是内地,对于位于香港的遗产,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或现金股票等动产,均甶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相反,対于位于中国内地的遗产,包括房屋等不动产或现金股票等动产,无论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是内地还是香港,均由中国内地相关机构管辖,总之,财产位于哪个区域,就由那个区域行使继承事务管辖权。
内地居民在香港的遗产的处理办法
对于内地居民在香港遗留的遗产,应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办理遗嘱认证(如果是遗嘱继承)或者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令(如果是法定继承或虽有遗嘱但遗嘱没有指走运行人)。如遗产属于房产等不动产,遗产管理人将依照香港法律决定:如果属于银行存款或股票等动产,则香港高等法院会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并将遗产管理的权利授予该有继承权的人,法院在根据内地法律规定确定继承权人时, 需要内地公证机关出具继承权证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此类内地公证文书需要到中国外交部授权的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在取得高等法院的遗嘱办理授权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凭法庭命令与银行等各机构联 系办理将遗产分配继承权人的手续。
香港居民在内地的遗产的处理办法
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由于适用内地法律,被继承人可以直接到内地公证部门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相应的资料(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等,需要甶香港的司法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手续)证明被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内地公证部门在收到相关资料并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后,出具继承权证明书。被继承人凭继承权证明书向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走继承及遗嘱继承可免契税,但遗赠则不免契税)。
对于香港居民留在内地的银行存款等动产遗产,适用香港法律确认继承权人,应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律师申请办理继承权(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然后再向内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凭继承权公证文书向银行等机构办理将遗产转给被继承人。甶于内地公证机关对于适用香港法律的程序不孰悉,这一过程的办理可能比较复杂。
内地与香港跨境法律文书的公证与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办理以上继承事项的过程中,凡是在内地形成的法律文件如果需要到香港使用,必须经过当地涉外公证机关的公证后,到外交部授权的各地外事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凡是在香港形成的 法律文书如果需要到内地使用,必須经过司法部授权的公证人律师对法律文书进行公证后,由司法部驻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签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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