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网约车司机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载客行为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5-04-23    作者:王可红律师
【入库案例】网约车司机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载客行为的处理刑事法库 2025年04月15日 18:15 云南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6-1-055-046。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隔夜醉驾 营运活动 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华在家中饮用大约半斤白酒,次日睡醒后,5时30分即出门驾驶小型载客汽车,在某网约车平台上接单。8时许,孙某华驾驶载有乘客的汽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某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华血液酒精含量为193.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当日,孙某华在被查获前已在网约车平台完成2个订单。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日作出(2023)京0101刑初7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隔夜醉驾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如果构罪,能否认定为情节较轻,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其一,被告人孙某华隔夜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一是孙某华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以下简称《醉驾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至于行为人饮酒与驾车行为的间隔时长,不影响驾驶时系醉酒状态的认定。本案中,孙某华驾车被查获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显然属于醉酒驾驶。二是孙某华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尽管酒后休息可以一定程度降低血液酒精含量,但不能据此否定行为人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行为人基于饮酒量、间隔时长、身体状态等因素,明知自己仍然处于醉酒状态,或者明知自己可能处于醉酒状态而持放任心态的,具有相应犯罪故意。本案中,孙某华饮用大约半斤白酒、只休息5个小时左右,结合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93.9毫克/100毫升的情节,其对自己仍处醉酒状态具有一定认知,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醉酒驾驶的犯罪故意。
其二,对隔夜醉驾的情形是否从宽处理,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醉驾意见》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本案中,案发时被告人孙某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并载有乘客,在被查获前已完成2个载客订单,且醉酒程度高,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总体上应作从严把握。故法院依法判处实刑。



裁判要旨

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与饮酒后不久即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原则上应对其从宽处理。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的,即使系隔夜、隔时醉驾,亦应依法从重处理,并结合具体案情,准确把握宽严尺度。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4条、第10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1刑初709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