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与仓管员合谋少送或不送货物,收款后进行分赃,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供应商与仓管员合谋少送或不送货物,收款后进行分赃,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作者|王景林律师
01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刘某在担任A公司辅料仓库管理员期间,他利用货物签收入库及申报辅料采购数量的职务便利,联合供应商B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及其他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实际向A公司少送货或者不送货,但刘某以全额签收入库,使得A公司向上述供应商支付全部货款。陈某收到全部货款后,与刘某进行分赃。经查,刘某获利48万余元,刘某伙同陈某获利44万余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身为公司人员,伙同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最终判决:一、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三、刘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发还A公司;不足部分责令刘某、陈某继续退赔。
——详见上海青浦法院(2025)沪011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
03 律师解读
1.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辨析
根据《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这里的“公司”系指依据公司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里的“企业”系指依法进行企业登记的非公司形式的经济实体,比如工厂、饭店、宾馆、商店等。这里的“侵占”系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私分或其他非法手段。这里的“单位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包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单位依法或者依约占有、管理、使用的财物。
构成职务侵占罪须符合四个条件:1.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2.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应当与其职责有关。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侵占行为。一般是指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私分等各种手段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 (4)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第76条规定,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诈骗罪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受害人因此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受害人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3.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3千至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2.本案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被告人刘某作为辅料仓库管理员,与供应商陈某合谋,少送货物或不送货物,由刘某利用其职务便利虚假签收,再由刘某全额申报辅料采购数量,受害公司向供应商全额支付货款。陈某收到全部货款后,与刘某进行分赃。刘某从而达到侵占公司财物的目的。可以看出,这主要是利用刘某的职务地位和权限来实施犯罪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陈某少送货物或不送货物,看似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导致受害人公司产生财产损失,像是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实不然,因为刘某并未受到欺骗,并未因此产生错误认识,他是知道陈某少送货物,或者不送货物。他之所以虚假签收,原因是与陈某已有合谋,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本案犯罪之所以成功,主要是利用刘某的职务便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不是诈骗罪。
此外,被告人陈某作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与刘某合谋实施侵占行为,两人属于共同犯罪。两人的行为都是围绕利用刘某的职务便利展开的,而非通过外部欺骗手段获取财物,本案定为职务侵占罪更为合适。
3.寄语
本案在实践中不是个别现象,可以说较为普遍。俗话说:“马无野草不肥,人无外财不富”。许多公司的仓库人员,他们愿意铤而走险,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私分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建议大家还是遵纪守法为好,免得最终落得人财两空,并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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