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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朱某某寻衅滋事案谅解判缓刑

发布日期:2024-12-16    作者:肖小勇律师
案情简介:
朱某某因停车纠纷将物业人员艾某某砍伤。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后朱某某的父亲委托了肖小勇律师为其辩护。朱某某脾气暴躁,在关押期间仍时有报复心态。为化解其怨恨的心理,肖律师多次开导朱某某。朱某某关押一段时间后,也想通了。经过多轮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谈判,在庭审当天,肖律师促成了双方和解,化解了双方怨气。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肖律师关于本案可适用缓刑等主要辩点,依法判决朱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因停车问题与某单位物业管理人员发生纠纷,朱某某与被害人艾某某发生矛盾后心怀不满,为发泄情绪,在回家之后又持刀去到受害人工作单位门口,砍艾某某面部、耳部、手臂等位置,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辩护思路
肖小勇律师接受朱某某委托,依法在公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为朱某某辩护,提出以下辩护观点:
一、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李某和被告人于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根据上述规定,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应定性为故意伤害。且可以看出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
二、关于是谁先动手的事实不清,存在疑问。受害人多次拿板凳砸向朱某某,并致使朱某某头部和膝盖受伤,此事件应属于双方互殴行为;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法治原则,对于本案中双方打斗的事实,不能把全部责任归咎于朱某某,朱某某和受害人双方都具有责任,据此对于被告人应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还具有其他从轻量刑情节:
1、朱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从始至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2、朱某某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具有极大的可改造性。
3、朱某某正值青年,其小孩患有智障疾病,其母亲患有高血糖、高血压、肿瘤疾病,对其从轻判处刑罚能让其早日回归家庭,从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
4、朱某某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其谅解。
……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采纳了肖律师关于朱某某应适用缓刑的主要辩护观点,依法判决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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