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走私毒品案无罪辩护

发布日期:2024-12-02    作者:刘大鹏律师


L某走私毒品案-公安机关终止侦查
L某是某国有企业员工,因自身肥胖欲减肥,便通过网络购买了一盒“德国蓝胖子减肥药”服用。江苏警方在侦办毒品案件中发现“德国蓝胖子减肥药”含有精神管控药品成分,遂将L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后以走私毒品罪取保候审。L某取保候审后不定期会被公安机关要求尿检、出差住宿被查房,其后得知自己被警方录入全国吸毒人员库,这对L某工作生活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刘大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江苏向办案民警表明自己观点:
L某主观上没有购买毒品的故意。L某身体肥胖患有高血压,为了减肥在网上购买了“德国蓝胖子减肥药”,其服用减肥药是为了减肥,主观上没有吸食毒品的主观故意。L某购买“德国蓝胖子减肥药”之前的行为亦能看出从来没有过吸毒史,从购买的数量也能看出只购买了一盒,并非为了吸毒而长期大量服用。虽然L某购买的减肥药里面含有安非拉酮成分,但它不是被作为毒品来使用,是作为减肥药服用。
客观上L某不知道服用的“德国蓝胖子减肥药”含有安非拉酮成分。从公安机关扣押的“德国蓝胖子减肥药”包装上看不出含有安非拉酮成分,也没有证据证实L某向卖家购买时知道“德国蓝胖子减肥药”含有安非拉酮成分,更不知道“德国蓝胖子减肥药”来自境外,因此L某不构成走私毒品罪。
经过刘大鹏律师一年的不懈努力,江苏警方最终对L某走私毒品一案作出终止侦查,并对L某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