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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银行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发布日期:2024-11-1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原告张某使用其银行账户向被告陈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转账摘要为“网银互联汇兑往账”。现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但被告抗辩称其与原告并不相识,并未向原告提出借款,其本人从事二手汽车销售工作,接收张某转账的资金可能为张某本人或代他人支付的购车款。而张某在对出借原因、交付过程等情况进行描述时语焉不详、前后矛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成立要件有两个:一是双方有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方已实际向借款方提供借款。本案中,原告仅提交了银行账户明细主张该款项为借款,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进行了合理的抗辩,仅凭银行的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该款项性质为借贷款项,结合原、被告当事人的陈述,无法证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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