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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的认定基本案情: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某火车站附近的某宾馆接受了张某交给其的一包冰毒,同月15日中午,李某与被告人向某取得联系,二人商量一同找到买家。当天下午,有人通过尾数为1314的电话联系李某要求购买60克冰毒,李某害怕对方“黑吃黑”把冰毒抢走,于是让向某带着冰毒在宾馆门口等候。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宾馆门口将向某抓获,并从其左边裤子口袋里查获了净重77.992的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民警又在宾馆468房间内将李某抓获。案件焦点:本案向某是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

法院裁判要旨: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向某和李某均起到主要作用,均未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向某属于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向某明知李某交给其的是冰毒,且将冰毒放入自己口袋中,够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遂判处二人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律师解读:本案直接持有冰毒的是向某,而李某在公安抓获的时候并没有直接支持冰毒,那么李某为什么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呢?李某对毒品有事实上的支配状态,但其认为自己保管毒品不安全,为了藏匿、转移毒品,而将毒品委托给向某保管。此种情形下,李某和向某对毒品均有支配状态,向某为直接持有,李某为间接持有,两者明知是毒品故意持有的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是毒品的所有人,向某只是暂时代替李某保管毒品,故向某属于罪责较轻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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