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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借危机公关之名索要钱财,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媒体人借危机公关之名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基本案情:安某是某新闻媒体工作者,2014年2月20日,安某在工作中完成了一篇关于甲公司的负面报道。欲以此从甲公司得到好处。遂以年度公关合作的名义让甲公司支付公关服务费300万元。

后安某安排被告人李某通过短信发送的“甲税务黑洞”文章,“3.15期间要播”等谈判要点转发给李某。后李某按照安某的授意先后将上述短信转发给甲公司负责人杨某等人,并与3月13日约见甲公司法务在某茶室见面,表示握有甲公司付=负面新闻,让甲公司向指定的公关公司账户内汇款600万元,否则3.15期间曝光,并要求甲公司于3.15之前答复。因甲公司未予理会,被告人安某、李某进一步向甲公司施压,并威胁将相关资料放在论坛上。2014年4月20日,甲公司向公安部门报案。案件焦点:公诉机关指控安某、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但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应定性为强迫交易罪,应如何定罪?

法院裁判要旨:安某、李某利用手中的资料进行胁迫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可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安某、李某犯敲诈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新闻工作者这一特殊主体,明确其入罪标准为规定数额的50%。安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机公关之名索要钱财,其行为手段是威胁,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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