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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对村委会职务活动进行监督 是否构成诽谤罪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村民对村委会职务活动进行监督
是否构成诽谤罪

基本案情:
邹某等人是某村村民,2014年3月20日,邹某等人向某村所在镇纪委举报请求纪委对该村前几年实施的计生项目账务进行查证。镇纪委组建核查小组进行了核查,并形成了初核报告。该报告反映,经查暂无证据证明项目和子项目负责人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存在项目管理、财物管理不规范,结账后村支两委没有及时向群众公布账务等问题。2014年开始,邹某等人书写《村官的丑闻》向该村村民散发,并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在这些材料中批评该村村主任李某某存在私心严重,办事不公,素质差,耍横,没有干部形象,独断专横、暗箱操作,违反党纪国法等现象。
该村村主任李某认为,邹某等人发布不实信息,公然诽谤其个人名誉,给自己造成极大思想负担与精神压力,提起自诉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诽谤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被告人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自诉人的名誉。

案件焦点:邹某作为村民,反映村主任的问题是否构成诽谤罪?

法院裁判要旨:
李某作为村主任,在履行职务活动中,作为村民的邹某等人有权对其监督,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提出控告或检举,不构成诽谤罪。

律师解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法律规定可知,诽谤罪要求行为人无中生有地编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并向众人扩散且达到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极坏等损害结果。本案中,邹某等人利用网络媒体呼吁舆论监督,是在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且未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虽然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份,但对于本案村民行使监督权的行为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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