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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能否免除伤害人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被害人承诺,能否免除伤害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受被告人张某雇佣长期在其经营的汽车配件厂工作。被告人张某与李某存在经济纠纷,2017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李某在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宝东汽车配件厂院内与张某雇佣的工人王某发生纠纷并互相推搡,王某报案;被告人张某借机唆使并帮助被告人王某制造左耳鼓膜穿孔的伤情陷害李某,意欲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后被告人张某多次催促公安机关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致使李某被刑事立案调查;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将其作为被害人询问其故意伤害事件过程中主动如实供交代了诬告陷害的事实,公安机关遂对诬告陷害事实进行调查,并将被告人张某查获。案件焦点:对被告人张唆使并帮助被告人王某制造左耳鼓膜穿孔的伤情的行为是否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被告人张某、王某共同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二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主动如实供述诬告陷害的事实,构成自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律师解读:本案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对被告人张某是否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得到了被告人王某的同意,被害人承诺阻却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被害人承诺,或者被害人同意,是指法益主体对他人侵害自己能够支配的利益表示允诺或者同意。当然,被害人的承诺有一定的限度,不能绝对化,生命是自己决定权的基础,剥夺了生命,就剥夺了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生命权具有具有不可承诺性,但除了生命之外的法益,个人均可以处分。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成年人,为了获得财产利益,在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其身体的情况下,明确表示同意被告人张某损害其身体健康权益,接受轻伤的后果,未受到他人的强制或欺骗,其承诺有效,阻却故意伤害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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