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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因工作失误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发布日期:2024-10-22    作者:朱地路律师

社区矫正人员因工作失误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5日,南溪区司法局录用被告人郑某为司法助理员,将其分配到下属司法所负责全面工作。该司法所正式工作人员只有郑某一人。
冯某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派出所民警将冯某带到司法所报到当日,郑某对冯某建立了社区矫正个人档案,向冯某告知了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权利、义务等规定,并要求冯某每月下旬向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或作谈话记录。2017年3月至8月,冯某均向司法所交了思想汇报材料。同年9月,冯某到司法所报到后经常私自前往外地打工、玩耍并居住在外地朋友等人家中,冯某在向司法所的思想汇报中隐瞒了上述事实。2018年3月21日,冯某在居住的外地某小区入户盗窃作案。同年4月2日,冯某向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表明自己被判处缓刑的情况。公安机关同日将其刑事拘留,检察院决定对其实施逮捕。期间,冯某因大三阳不适合羁押被取保候审,冯某再次到司法所报到后,又回到原来的小区打工、居住。期间,冯某打电话向郑某报告情况。同年5月23日,冯某受朋友邀约到某区金江街头,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在扭打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同日,冯某被逮捕,而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某的失职之处:冯某社区矫正期间,未采取实地检查、家庭和社区走访等方式掌握并核实冯某的活动情况,且每月组织冯某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均少于八小时。对冯某味道司法所报道的情况,也未追究及上报。

案件焦点:郑某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与社区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

律师解读:
首先,郑某在对矫正对象的监管过程中,尽管存在工作失误,但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也对冯某建立了社区矫正个人档案,,要求冯某每月向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并有谈话记录、义务劳动、法制教育等监管材料,证实郑某基本履行的工作职责。郑某的失职行为没有造成冯某长期脱离监管。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不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工作失误在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但对于工作是积极履行职务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业务能力、措施不当,起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尽管郑某对冯某的监管过程存在工作失误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但与冯某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缺乏必然的因果联系。冯某犯罪是多种因素导致的,其个人的原因较大,所以其受到了法律的追究。

综合本案,郑某的工作失职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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