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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

发布日期:2024-09-15    作者:张富乐律师
2024年3月骆某某等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兰州市公安局某办案单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侦查期间辩护人向负责该案的经侦部门了解案情,向办案部门提出法律意见,辩护人认为该案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和检察院沟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作相对不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骆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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