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找人做“私活”有哪些风险?
发布日期:2024-09-07 作者:张颖律师
2020年,严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修公司为严某装修住宅,装修公司的代理人为设计师李某。
合同签订后,李某告诉严某,《施工合同》之外的前期水电改造等,可以另找装修师傅来做,费用比某装修公司的报价更便宜。严某遂与李某签订《装修管家合作协议》并支付佣金1万元,李某介绍了装修师傅与严某另行签订了拆除合同和水电安装合同。
但严某没有想到,其另行签订的拆除及水电安装合同却出现工期延误,导致某装修公司迟迟无法进场,《施工合同》无法履行。严某认为,李某系某装修公司指定的设计师,装修公司应该对整体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设计师李某签署和履行《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的行为,是否系履行某装修公司职务之行为。首先,严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变更施工项目须签署工程项目变更单,设计师李某仅为装修公司《施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严某应当知晓李某的履职权限仅限于《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
其次,《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系李某以个人名义与严某签署,严某支付该协议约定佣金也是向李某个人支付,而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方式支付。李某告知了严某公司与私人两种报价,严某选择的方案并非公司报价价格。因此,李某签署和履行《装修管家合作协议》的行为,与某装修公司无关,某装修公司也非拆除合同和水电安装合同的相对方,相应违约责任也不应由某装修公司承担,法院因此驳回了严某的诉讼请求。
业主绕开装修公司,与装修人员个人订立合同,虽然价格往往更加便宜,但风险也随之增加,业主须更加谨慎。
其一,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往往更为完整,能够较为清楚地划分双方权利义务。而“私活”师傅接手装修,双方关于装修事项的约定往往不明确,或仅仅是口头约定,造成业主后期维权困难。
其二,装修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提供更可靠的售后服务,业主可以通过公司品牌、口碑、业绩等方面,客观了解公司实力,也可以综合比较进行选择。即使需要后期维权,也可以通过工商部门、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进行。而委托“私活”师傅装修,装修合同的相对方就是“师傅”个人,业主对装修师傅的了解往往仅出于片面的熟人介绍,对装修师傅的真实履约能力并不清楚,后期维权也更加艰难。
最后,提醒业主在选择装修对象的过程中,如遇到以低价为噱头准备拉“私活”的装修师傅,建议多方了解家装市场的平均报价,不盲从不轻信,切勿陷入低价诱惑的陷阱,被所谓的低价迷惑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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