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多年的孩子却是他人血脉,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4-07-16 作者:张颖律师
2009年4月,吴某与花某登记结婚。2015年11月,花某产下一子,取名小果。吴某为养家,常年独自在外辛苦打工,花某则居家全职照看儿子。
2023年9月的一天,正在闹离婚的薛某妻子悄悄向吴某透露,薛某与花某有不正常的关系,令吴某震惊并疑虑不已。为迅速查明真相,吴某两次要求薛某与小果做亲子鉴定。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排除吴某是小果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认定薛某为孩子生父。双方当即发生冲突,吴某要求薛某给个说法和解决办法。薛某表示自己正在离婚,没钱可以补偿。
吴某将薛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以不当得利依法判决薛某立即返还吴某8年来孩子抚养费18万元,另外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承担亲子鉴定费2400元等,合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没有法律根据,即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二是一方取得利益;三是另一方受到损失;四是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司法鉴定确认,原告吴某与孩子小果确无亲子关系,被告薛某与孩子系亲子关系。吴某对小果本无抚养义务,因不知情而抚养了薛某之子。作为受欺诈抚养一方的吴某,其自孩子出生后所支付的抚养费对孩子生父薛某而言构成不当得利,故吴某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薛某返还已经支出的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
在吴某与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薛某与花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子。孩子出生后,花某不及时告知吴某真相,而默认让其在不知情中履行抚养义务,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以上行为对吴某显然造成了身心痛苦和伤害,人格尊严也定然受损,故吴某主张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地生活消费水平,酌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判决薛某一次性返还吴某抚养费9.6万元,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亲子鉴定费2400元,合计11.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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