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双方存在情人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时不得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分配举证

发布日期:2024-06-12    作者:王可红律师

来源 | 最高案例解读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争议解决”投稿邮箱:attorney110@163.com 交流合作:微信号 lawstime
裁判要旨

当双方基于如情人关系这类特殊身份背景,一方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来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另一方反驳称转账系双方特殊关系中的其他法律行为,并非借款时,这种情况并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的情境,即原告仅凭金融机构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被告辩称转账是偿还先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情况。因此,法院不可直接套用该司法解释来划分举证责任。在此类特殊情形下,应遵循《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确立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这意味着,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必须承担双重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借款的共同意愿,二是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完成了款项的交付。换言之,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借贷行为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2190号

争议焦点
当双方当事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例如情人关系)时,如何在一方依据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借贷关系存在,而另一方否认借贷合意并声称转账是基于双方特殊关系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分配举证责任?

裁判意见
关于借款关系的认定:二审判决在认定易某某与涂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其借款金额为3875750元时,存在认定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由于双方存在特殊身份关系,且易某某提交的借条真伪存疑,加之转账金额与借条所示金额不匹配,易某某未能充分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实际借款数额,故需重新审查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关于周某某连带责任的认定:二审判决未支持易某某要求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一审中周某某提交的分居证明未经质证存在程序瑕疵,但二审判决驳回该请求的主要依据并非此证明,而是基于易某某未能证明借款用于涂某和周某某的共同生活,因此,该程序瑕疵不构成启动再审的充足理由。
关于新证据与调取证据的请求:易某某提交的电话录音、信用卡对账单等材料,不足以构成新证据,且不满足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原审中提交的条件。其提出的调取证据请求,因其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故不符合应当调取证据而未调取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在认定借贷事实和借款金额上存在错误,且原审判决在处理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问题,因此,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1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