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之前需要了解的一些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4-03-22 作者:张颖律师
2、如果发生家暴、虐待子女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答:《民法典》第104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1条、第65条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暴和虐待家庭成员,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3、配偶对孩子不闻不问、也不付出,该怎么办?答:《民法典》第26条、第1068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父母双方均应尽到抚养孩子的责任。那如果一方就是不闻不问不付出,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3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结婚以后,双方名下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答:结婚前或结婚后,男女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此即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名下财产的属性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来认定,即所谓“夫妻法定财产制”。《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作了基本的界定。
5、如何看待夫妻对家庭的贡献,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是不是意味着对家庭贡献更小,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就占比也更小?答:严格意义上来讲,该问题并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融情、理、法于一体的问题。《民法典》第1057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可见,法律禁止夫妻一方限制另一方的工作自由,家庭角色分工,理应是以互相尊重、平等协商为前提。如在此基础上,一方选择了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为家庭角色定位,是个人出于方方面面考虑而作出的选择,应予尊重,亦值得尊重
而且,往往全职太太或全职先生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长期将精力投入于家庭,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还会导致其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为此,《民法典》第1088条还规定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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