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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纠纷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发布日期:2024-02-01    作者:黄维宝律师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在执行行为保全措施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此遭受的损失超过申请人担保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措施。
  律师补充:
  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
  (三)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
  (四)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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