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3-12-14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拆迁奖励款如何分割。2013年6月15日,刘父与原增城市人民政府荔城街道办事处就征用拆迁原增城市×号房屋签订《补偿协议书》。征用拆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补偿涉及多方面的权益,通常会涉及地上农作物补偿和宅基地上盖建筑物补偿,一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殊身份关系的补偿或奖励;二是对地上上盖物、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的补偿或奖励。因此《补偿协议书》项下的权益也分属不同性质。根据原增城市政府《挂绿湖水利工程核心区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及《补偿协议书》相关内容,刘父虽作为合同乙方代表一户及一套享受回购指标的被拆迁人进行签约,但并不表明该协议的权益全部由户内人员均分,也不表明该协议仅是原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补偿协议书》约定,2013年6月3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奖励款每户5000元、30日内自行搬迁并交出房屋奖励每户20000元、选择高层公寓的一次性奖励每户6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在2013年7月15日前交出所有房屋的奖励款100000元。对于上述争议的拆迁补偿协议奖励款、自行搬迁并交出房屋奖励及选择高层公寓的一次性奖励,其奖励对象均系“每户”,且属于因搬迁而发生的实际费用损失以及为保证顺利拆迁而对配合拆迁的行为人的奖励,这些款项可归属于拆迁时确因搬家和临时过渡的房屋实际权利人或使用人所享有,与居住使用被征用房屋的户内家庭成员密切相关,刘子要求刘父予以返还的依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被征收房屋未建至三层的面积部分奖励142350元,因该奖励款系针对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即刘父未将被拆迁房屋建设至三层所给予的奖励,具有明确的指向性质,与户内其他人员的身份和行为无关,故该部分奖励应属刘父本人享有,无需向刘子支付,驳回刘子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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