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管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广告法》,罚款最低是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系调整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系调整商业广告活动的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未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和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政行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也不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通过对比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虚假宣传(广告)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都是20万元以上。由于虚假广告作为虚假宣传的方式之一,传播范围更广、危害更大,故对虚假广告的罚款上限超过了对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规定了不同的罚款幅度,其中对虚假宣传的罚款最低数额为20万元,明显高于对其他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最低罚款数额,这说明了虚假宣传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大,需要严厉打击。
新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均对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进行了区分,虚假宣传的范围明显大于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应当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广告法》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属于特别法。
对于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在于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区别,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属于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广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故虚假广告必须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等媒介进行。
本案20万元罚款是否明显不当,应结合案件的具体违法情形及危害结果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案涉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来考量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原告在被告执法人员调查后,立即修改了微信公众号简介用语,去除了“最先进”“最早”用语,存在“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的情形,并且关注该公众号人数较少,涉及范围较小,影响面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原告的案涉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及负面影响较小。根据本案前述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将罚款数额变更为人民币3万元。
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主要价值取向在于维护公共秩序,原告请求查处是一种反映意见的政治权利,对被告而言只具有为行政查处提供立案线索的意义。
处罚程序的启动不以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举报、申请为条件。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是否查处、如何查处既不能为原告创设权益也不会为原告赋予义务,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与原告无利害关系,原告不是该行政处罚行为的适格主体,无权对被告如何履职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况其所不服的处罚决定也并非被告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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