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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有关搜查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3-11-25    作者:王振兴律师

搜查必须是两人以上且持有搜查证进行搜查。无搜查证可进行搜查的五种特殊情况,需要在搜查笔录中注明。在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搜查需由见证人在场见证,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搜查笔录的正文要记录搜查的简要情况,制作时应当根据搜查的顺序,写明搜查范围,扣押赃物或者证据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位置等,搜查中有无损坏物品现象,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是否配合等。如在搜查中对查获的有关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最后还要写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的交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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