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明确:“隔空猥亵”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23-11-21 作者:王可红律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5月24日
法释〔2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
(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
(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
(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
(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
(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
(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
(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
(一)致使幼女轻伤的;
(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三)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第四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致使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三款第六项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
第五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长期发生性关系的;
(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
(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六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条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第十二条 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对于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适用从业禁止。
第十四条 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等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 本解释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ST 得润股民留意!批量索赔立案提交,维权进程持续加速
- ST 百利股民注意!索赔案件新收受理通知,维权迈入新阶段
-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许迪:"临终改遗嘱"为何失效?三分钟看懂打印遗嘱的生效要件
- 沈阳各类商事民事合同纠纷实务解析|货款拖欠、租赁违约、合作合同争议本地起诉、取证、裁判全流程
- 【内容摘要】民间借贷、各类金钱债权欠款纠纷是沈阳各区县法院每年收案量靠前的民事案件,八大核心高发案由包含借条欠条效力认定、大额现金借款举证困难、婚内夫妻共同债务
- 高鸿股份维权再提速,新增 29 名投资者立案稳步推进,索赔通道持续开放
- 批量立案持续推进!科蓝软件投资者维权提速,征集通道开放中
- 2026年宁波无遗嘱遗产怎么分?多子女家庭法定继承分割纠纷全解析
- 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许迪:闪离案件彩礼返还比例认定实务探析
- 沈阳借名买房、共有房产分割纠纷实务解析|房产确权、二手房违约、分家析产本地起诉、取证、裁判全流程
- 沈阳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冲突纠纷实务解析|遗产分割、抚恤金分配、分家析产本地起诉、取证、裁判全流程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管辖权异议的实战运用——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到指定管辖的程序抗辩窗口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资金穿透分析报告的辩护性审查——从账户关联性推断到“犯罪资金”定性的证据链断裂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电子数据恢复与提取报告的质证方法论——从操作日志缺失到哈希值断裂的逻辑链攻击
- 沈阳刑事孟都律师:“刷单炒信”“刷量增流”的刑法边界——非法经营、虚假广告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竞合与出罪论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