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
父亲先于祖父祖母去世,祖父祖母留下的财产该由谁继承?是父亲的儿子还是父亲的兄弟?这涉及到遗嘱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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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我爷爷有四个儿子,有三栋老木板瓦房,大伯就分了一栋,我父亲和三叔各分一栋的一半老木房,小叔自己有了一栋,我父亲在我出生一岁半左右就去世了,当时是1983年,去世三年后我母亲就为了我找了一个后爸入赘,我爷爷就赶她们出去了,说是不让住。
因为关系到分家的问题,我爷爷当时的遗嘱是这样写的谁安葬老人,谁就享有继承权,但是我父亲已经去世,怎么安葬老人呢,我当时还太小,根本没有抚养和安葬能力,我爷爷是2001年去世的,我当时刚刚出学校,我爷爷去世后我一直在外面打工,一直是小叔在看守那栋老房,今年春节回家我叫叔叔给我开门,我带着女朋友回家,他不给开,说是等我领了结婚证才开,我当时不知道怎么说,第二天我母亲一气之下把门推开了叫我进去住,我叔叔当时拿起材刀把我刚买的茶几给打坏了,抬起材刀想砍我母亲,我当时好怕出事,一把就拉住小叔,等到派出所民警到了才罢休,现在我两个叔叔告我,说是乱闯民宅,房产证是我母亲的。
请问我有希望打赢这场官司吗?
分析: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找法网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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