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房人突发离世后无继承人,购买的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3-08-30 作者:赵丽律师
2023年3月15日,经中介公司介绍王某购买周某名下房屋一套,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2023年3月24日,王某按照约定代周某向银行偿还该房购置贷款24万元。谁料2023年3月28日周某突然意外离世,且其死后无任何继承人,因房产还未办理过户,王某遂向信阳市浉河区法院申请,指定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银行《个人贷款提前归还查询结果》,足以证明王某与周某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周某去世后,王某属于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周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周某去世时,已无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去世,无法定继承人。案涉房屋系周某生前所有,且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故王某申请由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指定周某生前住所地民政局为周某的遗产管理人。判决后王某在民政局的配合下顺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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