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如何获得抚养权
发布日期:2023-07-21 作者:孙宇光律师

离婚想要获得抚养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协议和诉讼。
协议获得抚养权是指,双方在离婚的时候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抚养权归一方抚养。
只要双方都同意,不管你们是几个孩子,一个还是两个,对方同意全部给一方抚养,那都是没问题的。不直接抚养的那一方支付抚养费即可,抚养费可以按月、按季度、按年、一次性支付,只要你们都同意的支付方式,都可以。甚至,如果你为了赶紧离婚,不想再和对方有任何牵扯,也可以不要一分钱的抚养费,也是可行的。
这里提醒一点注意事项:大家会对该向对方要多少抚养费有一个误解,觉得要多少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这是错误的,法律规定的抚养费给付标准是你们无法达成一致,让法官来裁量的依据。
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标准是较低的,如果你以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索要抚养费,无疑是对自己不利的。
协议离婚中约定抚养费的多少,你应当依据的是对方的收入情况,尽可能的多要一些,而不是傻乎乎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要求对方给抚养费。只要你有足够的说服力,能向对方多要一些抚养费,让对方同意,那是极好的。
以上就是协商一致的情形,只要你俩都同意,抚养权给谁、抚养费多少都不违反法律规定。
诉讼获得抚养权,当双方无法就抚养权达成一致,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
这时候,就要从孩子的年龄段来看,分三个阶段。
第一、孩子2岁以下(周岁),在法律上称为“哺乳期”,这个时间段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很少有例外,除非男方能够证明女方虐待孩子、吸毒等各种对孩子不利的情形。
第二、孩子年龄在2-8岁,这个年龄阶段,则要看双方的具体情况。
法律上是这样说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总结来说,就是看哪一方对孩子的子女身心健康更有利。但是,认定“身心健康”这个标准,见仁见智,主观性很大。
实务操作中的“潜规则”是这样的:
第一,双方离婚诉讼之前已经分居有一段时间,看孩子实际上跟哪方居住、上学。(不是看户口跟谁)离婚的时候,孩子跟随居住、上学的一方获得抚养权的几率高。
第二,双方离婚之前没有分居,还在一起居住,那就要看“综合条件”,离婚以后谁能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学习条件、物质条件,跟谁孩子的心理更健康等因素。需要注意一点,如果在争取抚养权时,有一方的父母能够证明有更多的时间、能力抚养孩子的,也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
第三、孩子年龄在8岁以上(周岁),这时候不需要证明男女双方的条件如何,只需要在诉讼中对孩子做一个询问笔录,询问孩子本人的意见就可以,只要孩子说愿意跟父亲或者母亲,法官都会尊重孩子的意见。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 单位犯罪的分类
- ST汇科如何维权,又新提交一批立案,索赔持续征集中
- 清越科技索赔进展,新增一批立案,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征集中
- 发生继承纠纷,这几点没搞懂,千万别着急
- 发生继承纠纷,这几点没搞懂,千万别着急(附沈阳实战派推荐)
- 货发了半年对方不给钱,只有送货单没有合同能起诉吗?
- 元道通信索赔进展,新收诉讼费用通知,索赔持续征集中
- 中泰化学如何索赔,新收诉讼费用通知,谢保平律师团队已代理多批索赔
- 刑事犯罪,家属应该怎么办?——沈阳刑事辩护实用指南
- 沈阳刑事辩护观察:在自由与公道之间,他选择了“双重战线”
- 刑事犯罪,家属应该怎么办?——沈阳刑事辩护实用指南
- ST合纵如何索赔,新提交一批立案,索赔持续征集中
- 远大智能索赔进展,又提交一批立案,索赔持续征集中
- 同德化工最新索赔动态,发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诉讼公告,索赔征集中
- 起诉离婚应该如何操作?对方不同意离婚及被起诉离婚了怎么办——实用指南
热门文章
- 在组织卖淫罪当中,SPA项目(手淫、口交、胸推)是否认定为卖淫
- 房产赠与涉及到的税费负担
- 深圳三男一女聚众淫乱 最终获刑七个月
-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立案标准)
- 九民会议纪要全文(法〔2019〕254号)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2014年盗窃罪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审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汇编
- 27岁小伙被五旬大妈骗同居
-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GB/T521-2004)
- 老公强迫老婆玩3P如何定性
- 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
-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全)
- 举报电话——最高法院、检察院、公安部、中纪委、中央各部委、中央电视台、中央各权威
- 合肥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地址大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