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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铺拖欠货款,能把经营者的合伙人一起告吗?

发布日期:2023-07-1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如卖家能证明买家还有合伙人,就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卖家无证据,则不能要求买家合伙人一起付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仅提供了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想证明买家是三个合伙人共同经营,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判决仅与卖家联系的一个买家支付货款即可。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文某是否应对涉案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陈某主张张某、文某承担货款支付责任的理由为张某、文某、邱某三人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某布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陈某与邱某从2019年8月开始有交易往来,至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已接近两年,但下单、送货、对账、付款均是与邱某进行,期间陈某从未与张某或文某对账,也未向其二人催要货款,陈某一方面认为张某、文某、邱某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在未能从邱某处收回款项时却不向张某、文某主张权利,不符合常理。其次,虽然张某在与陈某的通话中多次作出了“铺我有份”的陈述,但结合录音上下文内容来看,张某并未明确作出承认与邱某合伙经营某布行的意思表示,且在录音开始时还陈述“铺不是我的啊”,此后的交谈中也反复陈述其只是介绍陈某与邱某认识并进行交易,因此,张某作出的“铺我有份”的陈述不能直接构成张某的自认,且该录音发生时间为2021年4月3日,距离陈某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仅一个多月,不能排除该录音是陈某为了本案诉讼而准备。再次,除电话录音外,陈某也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邱某之间合伙经营某布行。最后,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中并无文某参与,其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文某是某布行的合伙人之一。综上,陈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某、文某、邱某合伙经营某布行,本院认定张某、文某无需对涉案货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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