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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违法建筑未经认定,直接发通告要求自行拆除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3-07-0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合法。违法建筑必须先经过行政程序认定,做出书面的认定书,然后再做出拆除的行政决定,不能未经认定直接让业主自己拆除。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撤销区城管局和街道办做出的通告。

判决书节选: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查处街道、镇辖区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广州市黄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第三条(十八)1.(3)明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协调办理和应诉各街(镇、园区)执法队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黄某区城管局作为黄某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机关,有查处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并应诉各街执法队执法引起的行政诉讼的职责。但涉案通告中明确“经黄某区人民政府联某街道办事处同意”,因此,黄某区城管局与联某街道办均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告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但黄某区城管局仅提交穗郊萝字第X号《农村(圩镇)宅基地使用证》及作出之后规划部门的有关复函,并未提交确凿证据证实该定性,因此该通告作出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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