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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尚不具备过户的条件,能起诉过户办房产证吗?

发布日期:2023-07-0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能,起诉过户必须是房屋具备过户的条件。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商铺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但因商铺尚未划分四至,且未测绘,法院向规资局发函询问是否具备过户条件,规资局回复根据法院提供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具备办理分割的条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让原告等过户条件具备后再起诉过户。

本案争议焦点为:卢某是否应当协助黄某办理涉案商铺的不动产权证?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黄某与金某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签订的《商铺购销合约书》合法有效。《商铺购销合约书》签订后,黄某已向金某公司支付了购买商铺的大部分款项,且已从金某公司处接收涉案商铺使用至今。由此可见,买卖双方实际已就涉案商铺完成了交易。基于此,法院确认黄某与金某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日订立的《商铺购销合约书》合法有效。根据卢某陈述可知,现卢某取得的白云区某号不动产权证里包含黄某所购商铺。从卢某取得不动产权证可推定涉案商铺所在土地已完善征收手续转为国有,且所在楼宇已经竣工规划验收合格,符合使用的条件。
本院向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函询问卢某名下房屋能否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该局于2021年11月24日复函,根据本院提供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具备办理分割的条件。本案又无此前金某公司建设某商贸城时的规划报建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商铺在金某公司与黄某签订上述《商铺购销合约书》时即存在分割的规划,各商铺存在确切的四至,且经房管部门测绘确定的面积,因此涉案商铺现不具备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中分割办理独立不动产权证的条件。为此,黄某直接要求卢某协助将涉案商铺登记至其名下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此后涉案商铺具备分割办理独立不动产权证的条件法院认定卢某应负有协助义务。判决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金某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4月23日订立的《商铺购销合约书》合法有效,驳回黄某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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