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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吗?

发布日期:2023-06-2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属于,有的不属于,关键看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主播是受公司管束还是属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主播与公司直接属于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判决书节选:
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与森某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森某公司、徐某之间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约》合法有效。《独家艺人经纪合约》虽约定底薪工资,在徐某与森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沟通中出现“招聘”“员工”“转正”“社保”等字眼,但在日常沟通中这些字眼的含义较为宽泛,且均不是判断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充分必要条件,不足以否定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独家艺人经纪合约》所确定的合同关系性质。在履行《独家艺人经纪合约》的过程中,徐某需要持续地参与到森某公司组织的业务活动,对徐某提出工作时段、时长的要求,据此并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最关键的是,森某公司在履行《独家艺人经纪合约》的过程中所作的人力、物力及智力投入,主要形成的是与徐某个人形象、身份密切相关的无形资产,徐某本人就是森某公司的主要经营要素,徐某与森某公司形成较为平等的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存在明显区别。本院将合同性质确定为综合性商事合同。故徐某提出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辩解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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