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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解除,违约金怎么算?

发布日期:2023-06-26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有约定如因提供的资料无效导致无法过户的,需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后买家因没有购房资格构成违约,卖家却要求依据其他违约条款,要求买家支付20%的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支付10%违约金即可。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詹卖家、何买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签约后,何买家向詹卖家交纳了定金5万元后,因自己未按照政策规定在广州市缴足社保而获得购房资格,导致交易无法进行。詹卖家据此主张何买家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由于合同中已约定“十、(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1的,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本物业房款10%的违约金,(1)提供的资料、证明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导致该物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不能办理”的内容,现詹卖家却要求按照合同中第三条4.(7)款的约定,以房款20%追究何买家的违约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何买家应向詹卖家支付违约金36万元。何买家辩称违约是因中介公司对资格审核失误所造成,因而自己无需负担违约金的意见,不能成立。何买家已交纳的定金5万元可折抵该违约金,抵扣后,何买家应向詹卖家支付违约金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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