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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商标未注册,不符合两店一年,加盟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仍然有效,商标未注册,不符合两店一年等都是仅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予以处罚,但不影响加盟合同的效力。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主张公司欺诈,则应该是要求撤销合同(需在合同签订一年内),而不是主张合同无效,撤销合同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主张公司商标未注册,不符合两店一年,虚假宣传等行为故合同无效,法院就不支持,最后以未开店未实际使用公司资源为由判决了合同解除。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曾某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为方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表现为:一、方某公司宣传、授权其不享有权利的“某医生”商标。二、方某公司不具备“两店一年”的商业特许资质。三、方某公司官网宣传拥有1700家直营店,属于虚假宣传。本院认为,首先,“两店一年”属于对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特许方行政性管理规范,不影响涉案合同的有效性。其次,曾某在与方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方某公司未取得“某医生”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没有取得涉案合同约定的“某某医生”商标的专用权,但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时方某公司有向曾某告知上述信息;另根据当庭核查方某公司经营的网页,显示全国门店突破500家,但方某公司并未举证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在曾某主张其不存在“两店一年”的资质时,其亦未否认,故本院认定该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方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虽然方某公司存在上述瑕疵行为,但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曾某签订涉案合同系基于方某公司的上述瑕疵行为陷入了错误的判断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故本院对曾某以上述理由主张方某公司存在欺诈,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曾某就涉案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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