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者单位作为原告起诉的话,民事起诉状的落款处需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印章
一、司法实践中,因民事起诉状的落款处缺少法定代表人签字,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3种裁判规则:
1、《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前述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对外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参与诉讼等。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与变更具有法定性,且属于公司必要登记事项,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应当通过法定代表人作出。虽然原告起诉状加盖的公章是真实的,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本案诉讼能否代表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难以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而裁定驳回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法(经)函〔1990〕91号第一条,企业法人因经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应当加盖企业法人的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未加盖企业法人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的,受诉法院应令其补正。
4、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法理。
具体裁判理由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及相关法理,公司系人合与资合性质并存的民事主体,其权力机构系股东会,日常经营管理应当由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进行。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系属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代表进行。正因如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才规定了公司诉讼由法定代表人进行。公章仅为对外作出民事行为时作为确认意思表示的辅助工具使用,与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法人的意思表示仍应当以有权代表公司股东会意志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的为准。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股东会任免和授权,决定涉及包括诉讼行为在内的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并作出意思表示,其在作出意思表示的同时是否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文件,仅是为方便经营活动而视情况选择而定。公司的意思表示作出主体是经公司权力机构授权的‘人’,而非‘公章’。未经公司权力机构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使用公章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不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有权主张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虽加盖了公司公章,但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其内容并不代表公司意志的,应当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为准。因此,本案的起诉不能代表原告公司的真实意思,应予驳回。
二、相反的裁判规则:
1、“法无禁止即可为”。
法院认为:并无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提起诉讼时必须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起诉状上签字,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因此,再审申请人主张一审立案程序违法,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最高法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民事起诉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用)中提示说明“起诉状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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