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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物与有价证券

发布日期:2023-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动产与不动产

出题角度:所有权何时转移。

(二)原物与孳息

出题角度:孳息归谁所有。

(三)主物与从物

出题角度:主物处分对从物的效力。

(四)种类物与特定物

出题角度:

1 风险承担。

2 强制实际履行。

拓展阅读:有价证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票据;债券;股票和提单。

有价证券还可以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形式。记名证券是指券面上记载权利人名称的证券,如票据、提单、记名股票等。不记名式证券是指券面上不记载权利人名称的证券,如国库券、不记名股票等。区分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有以下法律意义:(1)在行使权利方面,记名证券的持券人除必须提示证券外,还必须证明自己是券面记载的权利人;而不记名证券的持券人则只须提示证券。(2)在证券转让方面,记名证券应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而不记名证券则只需交付证券就可实现。(3)在权利救济方面,记名证券丢失的,可进行挂失或除权判决,记名证券毁损的,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不记名证券丢失毁损的,不能采取补救措施,原权利人只有承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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