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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商标权的取得

发布日期:2023-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商标注册的原则★★★

1、分类申请原则

一份申请只限于一件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申请填报同一商标的,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禁止恶意抢注原则

商标申请人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申请在先原则★★★

(1) 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

申请人对同一商标发生冲突时,以申请在先为原则,使用在先为补充。即不同一天申请的,则公布申请在先的;同-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者;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当事人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协商不成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已经通知但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这与《专利法》的规定不同)

(2)优先权的确定

①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或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标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在6个月内在中国就相同商品就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②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相关证据;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4、自愿注册原则

二、商标注册的条件★★★

1、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共同享有、行使商标专用权。

2、商标构成的条件★★★

(1)可以作为商标标志的条件

任何可以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①具有显著性;②便于识别;③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①《商标法》第1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标志;

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或者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除外。

(3)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使用的标志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符号的;

②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4)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①对于三维标志,如果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或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且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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