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还能变更吗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孙可心律师
2013118日柴xx与M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868日查xx与柴xx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共同权利人的XX号产权证书。


202010月份,因夫妻二人闹矛盾,在查xx不知情的情况下,柴xx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为YY号产权证书。于是,查xx将丈夫柴xx和不动产登记局告上了法庭。



经法院审理,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YY号产权证权书是依柴xx的申请作出的更正行为不能成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二款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薄。被告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更正行政行为,并不符合该条更正的规定,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明显为变更登记行政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2.买卖、置换、赠与合同;3.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4.分割、合并协议;5.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6.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8.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局作出YY号产权证权书时,申请人柴xx并没有提交与原告查xx之间的买卖、置换、赠与合同及分割、合并协议。被告不动产登记局作出的变更行政行为明显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因此本院对原告查xx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不动产登记局作出YY产权证权书


二、被告不动产登记局作出XX产权证权书有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2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