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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

发布日期:2023-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范围(★★★)

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下列两种人可以作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注意:他们仅能分得遗产,但不享有继承权,不是继承遗产):①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法》第14条)。

《继承法意见》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这也是正确的废话,意在强调与明确。可也。

(二)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分配(★★)

1.可以分配的份额。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可以分配的遗产份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31条)。

2.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①其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可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②遗产分割时不知权利受侵害而未提出请求的,可以在遗产分割后2年内请求重新分割遗产。③遗产分割时明知权利受侵害且未提出请求的,遗产分割后请求重新分割遗产的,不予支持(《继承法意见》第32条)。法律 育 网 

【真题研习】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原文如此!应将“甲”改为“唐某”。笔者注。)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年·卷三·67题)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国家司法考试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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