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发布日期:2023-06-02 作者:孙宇光律师

离婚哪些情况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可以主张离婚精神损失费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1、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可见,合法的夫妻关系不仅包括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的情况,还包括1994年2月1日前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形,但不包括无效婚姻,或者双方仅仅只是同居关系等情形。
2、过错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的四种情形之一
在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应严格限定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行为,对于卖淫嫖娼、一夜情等其他行为,则不适用。
3、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要以离婚为前提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如果双方没有达到离婚程度,包括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即使一方存在上述行为,也只属于婚内损害,当事人更不能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4、请求权人为无过错方
这里,请求权人特定为夫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对象只能是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方,而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上述过错,不管过错差距如何,双方均没有资格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鉴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不同,损害的手段、情节及后果不同,而且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负担能力亦各有差异,我国的立法尚未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规定一统一“起步价”或“最低限额与最高限额”。
实践中,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官依据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后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及当地人民生活水平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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