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家去世且无继承人,谁来为下家办过户?丨涉民生典型案例展评
发布日期:2023-04-05 作者:王可红律师
原创 李尚伟 上海高院 2023-04-05 12:03 发表于上海
付清购房款装修入住后
却逢上家去世又无继承人
下家该找谁办过户?
僵局怎么破?
案情回顾
2013年小吴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母亲名下的房屋。因小吴夫妇限购暂无法过户,双方约定先交房,等具备过户条件时,方先生和母亲需无条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后小吴夫妇装修入住并陆续付清房款。谁料还未等到过户,方先生的母亲、父亲和其本人先后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早先去世。方先生孑然一人,没有婚育记录,没有留下遗嘱,经调查也未发现其有兄弟姐妹。
买房人小吴夫妇陷入找不到人办理过户的窘境
直到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小吴夫妇了解到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指定
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小吴夫妇购买其名下案涉房屋并因过户发生纠纷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申请。加之方先生生前住所地位于浦东新区。法院认定小吴夫妇的申请合法有据,判决指定浦东新区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说
李尚伟
一、《民法典》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对遗产进行妥善保管、清算、分配的有关主体。我国1985年《继承法》仅原则性规定了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未建立完善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居民财富增加,遗产的范围更广、数量更多、种类更繁杂、形态更多样化。缺乏遗产管理人制度,可能会导致遗产无人管理,以及被侵吞、私分、转移、隐匿等风险,损害被继承人、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实现遗产价值和对遗产的公平有序分配。
基于此,《民法典》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报酬,构建起较为完备、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二、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原则,即有遗嘱执行人时,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及时推选产生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方先生未留有遗嘱亦无法定继承人,在无法确定其遗产管理人情况下,小吴夫妇作为遗产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三、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本案遗产处理难题
《民法典》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
本案中,协助小吴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后,小吴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小吴夫妇面临的过户难题将迎刃而解。
本案的判决,对于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遗产效用均具有积极意义。
代表点评
季 群
上海市人大代表,浦东新区张江镇新丰村党总支第一书记
为适应新时代遗产多样化、遗产继承和处理日益复杂化、专业性的要求,《民法典》继承编进行制度创新和突破,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特别规定了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本起案件中,在查明继承人情况和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基础上,通过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破解方先生的遗产处理僵局,打通遗产处理的堵点,解决老百姓的个案瓶颈问题,继而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本案判决即是将《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付诸实施的司法实践,充分彰显和展示了《民法典》蕴含的人文关怀与法治精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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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李尚伟
摄影:董雪皓
视频:曹赟娴、竺煜逸
责任编辑丨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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