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
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二、物的分类
(1)动产和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为不动产,其余为动产
①不动产的处分、抵押效力及于尚未出产分离物,反之则不然
②房屋的物权变动及于所占范围内的土地
③质押、留置——只能设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于不动产
(2)原物、孳息:
①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彩票的奖金)
②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③孳息的归属:
《物权法》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天然孳息——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
◆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3)主物、从物:
①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②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
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
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 5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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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4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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