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按份共有
(一)概念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二)共有的特征
1、共有财产的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共有是一个所有权,是所有权量上的分割而不是质上的分割所以不违反一物一权的原则。
3、我国确认了两种共有形式,即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三)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如对于用益物权的共有、担保物权的共有、知识产权的共有、债权的共有、采矿权等准物权的共有等。
《物权法》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一)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注意:①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②承租人的优先权仅仅限于房屋租赁情况,其他物品的承租人无优先权
注意:优先权被侵犯的,可以请求赔偿,但不可以请求确认买卖房屋合同无效
③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转租人(次承租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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