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问题:创意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其实这是一个老问题了,不过经常有人问,说明是个老问题,又是个经常碰到的老问题。
我常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赵律师,有人盗窃了我的创意,能否告他侵权?也曾近有人上门委托,认为有公司盗窃了自己的创意,要求把该公司告上法庭。
每当遇到这样的问题,我都会解释:在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的时候,有一个非常基本的原则:思想、表达二分法。如果别人“窃取”了你的表达,我可以代理你起诉这个人侵权;如别人“窃取”的是你的思想,那么我无能为力了。
因为思想是看不到、摸不着的,思想不能被保护,没有人可以垄断思想(知识产权其实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垄断权);当思想被具体的表达出来的时候,表达才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如,电影《非诚勿扰》中的故事情节、台词、有趣的桥段等等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其中蕴含的爱情、友情、对社会的批评等思想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我有一个想法,组织一个歌手大赛,导师不能看歌手,而是背过身去选歌手。我这个想法是“创意”
思想、表达二分法说起来简单,但是彻底区分开却不容易。
作品的主题思想肯定属于思想的范畴,文字表达肯定属于表达的范畴。创意往往认为属于思想的范畴,因为只是一个idea而已,可能很有价值,可能非常有意义,可能除了你谁也想不到,但是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策划了一个非常好的谍战题材的“创意”,在没有形成作品之前,不能得到保护。形成作品之后,不能阻止别人创作发生在同一时期、都是国共双方的谍战题材的作品。
有的时候,当事人表示创意被“窃取”的时候,也不能马上就归类为思想被他人使用。因为有的时候,当事人只是习惯与说“创意”,其实他所说的“创意”,可能已经落实到了文字上形成了故事,这种情况下就不仅仅是思想的问题了,而是已经形成了表达。
当然,如果存在个人的脑中,没有表现于外界的各种“创意”,连我们上面提到的思想都够不上,更不可能得到任何的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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