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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导致死亡,同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23-02-02    作者:方乐律师

基本案情:被害人姚某某、被告人支某某等人到被告人潘某某家中用餐,在用餐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用白酒款待,双方均采用“喝坐杯”方式共饮二两白酒。经过调查,“喝坐杯”是当地朋友聚会喝酒的方式,由喝酒的人来决定喝不喝,喝多少,饮酒人之间不劝酒。当晚21时许,姚某某离开座位,拨打了电话,回到餐桌坐下时,却没有站稳,潘某某等人将姚某某扶上病床,姚某某脸色苍白,立即呼叫120,但抢救无效,姚某某当场死亡。作为姚某某的家属,原告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某某、潘某某等人对姚某某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

裁判结果:一是本案中,两人并没有强迫对方喝酒,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告有劝酒的行为。二是姚某某喝酒后离开座位7、8分钟接电话,每一名被告人都无法通过不断的观察来判断姚某某是否患有突发病症,或者是因为喝醉了,需要马上就医。三是当发现姚某某身体状况与正常醉酒状态不符立即拨打了120,对姚某某进行急救。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情谊行为有何不同?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从事其行为时具有受法律制约的意思,并依其意愿而发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情谊行为是指为了加强个人情谊或出于良好习惯而无偿地向别人提供物品或服务,这是一种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如热情款待、友好搭乘、友好照顾等都是友谊行为,这种社会关系被称为“好意恩惠”。
情谊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不同在于,前者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没有缔结法律关系的意图,由此,施惠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但在情谊行为中因过错导致损害会产生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在哪些情况下,共饮人有责任?
1.强迫饮酒。比如用“不喝不够好”这样的言语来激励别人饮酒,或者当另一个人已经喝醉了,失去了自我控制能力时,仍然劝说他喝酒。
2.明知不能饮酒,还在劝酒。如果知道对方身体状况不佳,使用头孢等药物仍诱导其喝酒。
3.没有安全地护送醉酒的人。一是,如果喝醉了,但神志清醒,在这个时候,只要尽力照顾好就行了,并不要求全面的照顾。二是如果醉酒的人已经丧失或将要丧失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意识不清醒、不能自主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送到医院或安全地回家,造成伤害时,应当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制止。如果知道对方醉酒驾驶或醉酒后进行激烈的运动,而不及时制止,造成交通事故或身体伤害,则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如果共同喝酒的人有过错,那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关于共同饮酒导致醉酒死亡的赔偿,可参照民法典1179条对其进行赔偿。因醉酒者死亡,对其近亲及其他人员的精神损害,其近亲属也可依民法典1183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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