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辅导之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本质和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法律赋予社会组织的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或者说法律上的“人格”。
法人制度建立的基础:商品经济(需要承认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法人制度的目的:法律赋予社会组织以法律人格,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法人的本质特征:① 法人是社会组织。②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③ 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表现:独立的组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与其组成人员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彼此独立的,法人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即法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独立于出资者的其他财产)。独立的责任(法人以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人的条件:① 依法成立。表现:成立社会组织的目的、活动宗旨合法;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② 有必要的独立财产。表现:法人财产与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法人财产与法人投资者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不同法人组织之间在各自财产上相分离。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组织的名称是法人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法人的组织机构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法人组织的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固定地点。④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是法人财产。
二、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投资者的有限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指法人必须用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法人对外所欠的债务,应由法人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予以偿还,其债务清偿责任不能由该法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承担。
法人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是法人的投资者对于法人的债务,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法人的投资者以其投资部分的财产对法人的经营活动承担风险。当法人因其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破产时,法人的投资者对法人不能清偿的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法人的独立责任与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正反两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三、法人制度的意义
⒈ 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角度。法人制度使资本得以大规模的集中,资本的组织形式更趋于社会化,从而能够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⒉ 从企业角度。因为投资和经营相分离,培育了职业经理阶层,强化了资本运作的效率,提高了资本的获利能力,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⒊ 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投资风险因此而大大降低了,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① 公司财产完全脱离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从而使股东的投资风险得以分散。
投资者可以把自己的财产分成许多份,分别投向各个不同的公司,如果一个公司破产,并不导致投资者全部财产的损失。
② 投资者可以通过出让股份转移风险。
建立法人制度的理论依据:商品经济的存在是法人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只有商品经济才需要承认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
四、法人的分类
⒈ 根据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承担的职能的性质,分为:公法人、私法人。
⒉ 根据法人成立的基础,私法人分为:① 社团法人(人的组合)。即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② 财团法人(财产的组合)。即为一定的目的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
划分意义:① 成立的基础不同(人的组合; || 财产的组合)。② 设立人的地位不同(设立人享有社员权; || 设立时与财团法人相脱离)。③ 设立行为不同(设立行为属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 设立行为为单方行为,并可以为死后行为)。④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又称自律法人;|| 无意思机关,又称他律法人)。⑤ 目的不同(社团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职能是公益法人)。
⒊ 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划分意义:① 目的不同(以营利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 以公益为目的)。② 设立标准不同(营利法人的设立依特别法;|| 依民法)。③ 设立程序不同(公益法人的设立需得到主管机关的许可)。④ 法律形式不同(营利法人只能采取社团法人的形式;|| 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⑤ 行为能力不同(能否从事营利性事业)。
⒋ 本国法人、外国法人。法律 育 网
《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特殊的社会团体法人,即对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捐赠的资金进行管理以资助科研、教育、福利和其他公益事业发展为宗旨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
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① 开始和终止的条件不同(出生至死亡;|| 成立至消灭)。② 法律的限制不同(一律平等;|| 受其目的和业务范围的限制)。③ 内容和范围不同(自然人基于人格或身份而享有的某些特定的民事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① 自然性质的限制。② 法规限制。某些单行法规对特定法人组织所进行的民事活动的范围作了必要的限制。③ 法人目的的限制。表现:法人的活动应当符合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法人的活动不能超出其经过工商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
为保护交易安全,《合同法》规定,在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相对方为善意(即不知该法人的行为超越其经营活动的范围),则该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法人所超越的经营活动的范围属于法律禁止经营的行为、或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组织专营的行为、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组织经营的行为,则这种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无效。
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或其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① 取得条件不同(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 法人成立至消灭)。
② 民事能力是否可能存在欠缺不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其行为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
③ 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民事权利和义务;法人作为一种组织体,其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活动来实现的。
七、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民事侵权能力):民事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即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后果的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表现:① 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时,其行为即为法人自身的侵权行为,对此法人应承担民事责任。② 法人的工作人员经法人授权而进行经营活动,如造成他人的损害,法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具备的三个条件:① 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加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且造成损害结果,并且不存在民法规定的免责条件。② 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发生。③ 该损害结果须因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执行职务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而引起。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职务活动本身要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其不正当执行职务活动的行为。
法人就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追究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对法人成员中不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普通职员,因执行职务损害他人的,由法人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追究有过错的行为人的责任。
八、法人机关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法人机关的法律特征:①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列的规定而设立的。② 法人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③ 法人机关是行使、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④ 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⑤ 法人机关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人机关与法人是一层法律人格。
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意味着法人具有自己独立的思想和意志。但是,法人的意志要通过机关来形成,意志的表示和实现要通过机关来完成,意志的健全和完善,要通过机关来约束和监督。因此,法人机关的意志就是法人的意志,法人机关所为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机关的构成:权力机关(意思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① 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是一个法律人格,不存在两个主体。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法人自身的行为。② 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以法人名义订立合同,不需要法人另行授权。③ 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当然由法人承受。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理人的区别:① 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法人章程、条例规定;|| 法人的授权)。② 与法人的人格关系不同(同一人格;|| 两个不同的人格)。③ 法人承担行为后果的条件不同(行使职权的行为包括不正当行使职权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由法人承担;|| 超越代理权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能当然归属于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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