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a、在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这里的转让应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出卖、也包括互换等其他有偿移转标的物之所有权的情形,但是不应当包括赠与等无偿转让),在同等的情况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于非共有人购买的权利。
b、在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即按份共有人>承租人)
c、民法其他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按份共有人、原共同共有人、房屋承租人、典权人
即〖共有人>典权人>承租人(次承租人)>转租人〗
(2)对共有物整体之处分和重大修缮
A.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还包括对共有物的处分,由于这种处分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不同于共有人对自己应有部分的处分,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因此,不得单独对标的物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
B.作为对标的物的处分包括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处分,也包括在转让标的物、在整个标的物上设定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将整个标的物进行抵押、出质等设定担保物权的情形。
C.【重点法条】:《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若未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的,其处分行为若为法律行为则构成无权处分其效力为待定,但是若共有物作为动产,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除外。若为事实行为则构成侵权行为,应当对其他共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3、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1)共有物的管理
A.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
B.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2003-3-1,
(2)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4、共有人之间的物上请求权
按份共有人的应有份额除了受其他共有人的份额的限制外,其余的都与所有权相同。因此,共有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他人应有份额。如果其他共有人否认共有人的应有份额时,则共有人可以以该共有人为被告,提起确认其应有份额的诉讼。如果其他共有人妨害共有权行使的时候,共有人也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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