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公平责任
1.公平责任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指对损害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又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如果不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害将有违公平原则,而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确定由当事人适当分担损害后果的原则。公平责任中的“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不具有谴责性与惩罚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补偿义务。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不在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于以其特有的模糊性来消解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边界,进而起到劫富济贫、扶危济困,稳定社会的作用。因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旨在实现矫正正义不同,公平责任原则旨在实现分配正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了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23条、第33条、第87条规定了三种适用公平责任归责的情形。《民通意见》第156、157条、《侵权责任法》第31条、第32条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教||育网
2.公平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
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③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④不适用公平责任将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
3.公平责任的承担:
①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严重程度,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害。
②可以部分补偿,也可以全部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公平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3条,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顺序依照下来规则承担责任(注意其顺序性):
①由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足够,就没有公平责任了。
②加害人无力承担、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加害人(如抢险救灾)时,由受益人适当补偿。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了,不影响公平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公平责任的要件)。这是法律的变化之处。
【例5】甲下夜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人抢劫工友乙,甲对乙暗恋已久,上前制止,抢劫未遂,抢劫者于逃窜前将甲刺成重伤。①甲遭受的损害由加害人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的赔偿能力充足,无公平责任的适用。②仅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平责任,由受益人(乙)对受害人(甲)的损害适当补偿。③见义勇为失败的,公平责任不因此受影响。
【真题研习】甲见乙要挥锹打丙,上前制止。乙挥锹打伤甲,对甲所受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97年卷三57题)
C. 如果乙无力承担,由甲自己承担 D.如果乙无力承担,由丙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AD
【真题研习】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08年四川卷三67题)
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
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AC
- 5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
- 51.关于法的渊源和法律部门,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50.下列哪一选项属于违反律师或公证有关制度及执业规范规定的情形?
- 49.关于检察官的行为,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 48.根据《法官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对法官奖惩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 47.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主管机关就3个职业在诉讼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46.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理解,下列哪一说法不能成立??()
- 45.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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