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考民法:隐私权的内容

发布日期:2022-06-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转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者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国家司法考试网)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