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内容须具体确定;
2、要约邀请
(1)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①根据当事人意愿,是否具有缔约目的:要约含有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②依据法律规定
③是否包含了主要条款,要约包含主要条款,要约邀请并不包含主要条款。
④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但自动售货机、商品标价陈列、行驶中的出租车等,其要约人便是不特定的人。
(3)法定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3、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4、要约的撤回:
时间:须于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1)时间: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十九条(国家司法考试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6、要约的失效(《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被拒绝;被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实质性变更)
7、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承诺期限的计算(《合同法》第24条,未明确的,以
投寄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准;保护要约人)
(3)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
(2)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要约人。
3、承诺迟到与承诺迟延
(1)承诺迟到:
A、迟发迟到:
B、效果:原则上为新要约;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承诺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
B、效果:原则上有效。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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