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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法定监护人

发布日期:2022-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定监护人。2013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同学们都在紧锣密鼓的复习当中,国家司法考试网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司法考试资料,祝各学员复习顺利。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监护是一种职责和义务,我国法律中采取广义上的监护含义,对监护制度做了原则的规定:

(1)未成年人的监护

(2)精神病人的监护。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监护人顺序是: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国家司法考试网)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那些未经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以及让正在小学、初中就学的子女或被监护人中断学业的家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其他行政处分,开采取有效措施,责令他们送子女或被监护人人学。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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