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知识:抵押权
一、抵押财产
1、性质
将来的财产能否设置抵押?原则上不能。有例外:(1)建造中的船舶,建造中的房屋可以设定抵押权。必须登记。(2)在一审辩论结束之前能够办理产权证书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主要是公改房,进行了抵押情况下用的)
在他人的财产上能不能成立抵押权?(一般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主流观点:不能。
禁止流通物上不能成立,限制流通物上是能成立的。
2、种类
可以抵押的财产:房屋。表现为公益设施的房屋不能成立抵押权!医院医疗用房、学校的教学用房。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汽车到交通部门、林木到林木管理部门。
没有登记的机关,没有登记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9条(担保法解释)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土地所有权、公益设施、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抵押权不受影响!(消除地方保护)
3、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二、重点记忆
1、抵押财产必须是确定的,如果说以全部财产设定抵押是集团抵押,不能说无效。
集团抵押在学理上承认,法律上没规定。
2、担保的债权数额应当是确定的。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
3、期限的条款约定是无效的,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经过,抵押权人能否行使抵押权?不能适用67条规定。抵押权人仍然可以行使抵押权,但有时间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除斥期间) 法律 育 网
4、约定留置: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人的债权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是无效约定。对质权留置权都无效。
在职权中间在容业质(当铺)的情况下有效。
5、抵押权人享有竞买权。
6、抵押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物权中才有,且法律规定。
7、一般登记到公证部门,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三、抵押物不转移占有
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抵押人。只能进行法律上的处分,不能进行事实上的处分(不能烧、吃)。法律上的处分受限制:转让必须告知抵押权人,否则无效。不能依照合同法,要依照担保法。追及性的前提是没有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同意了就没有抵押权了。一是动产善意取得的限制,二是不动产登记取得限制。
四、抵押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抵押物,不能抛弃抵押物,不能不合理的使用抵押物,如果因保管不善可以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提存或提前清偿。如果因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人无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抵押。这时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债转变为普通之债。
五、实现抵押权
抵押权人效力:
1、抵押权能不能及于从物?及于从物。
2、抵押权的效力及不及于孳息?一般不及于孳息。有例外:在法院扣押期限产生的孳息。
3、房与地的问题:土地抵押了,房子能不能卖?可以,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如果房子设定抵押权,卖房时土地也要卖掉,但土地使用权所卖的价金不能适用抵押。适用地随房走的原则。都要进行登记。
实现抵押权的顺序:
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适用多个抵押,但不能重复抵押(超过价值)。登记在先的先清偿。同一天登记,不同地方的,是以同一天登记同一顺序。58条。
如果都没有登记,合同签订在前的先清偿,签订在后的后清偿。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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