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要点(一)
发布日期:2022-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看什么书,我的意见是,要通过司法考试,实质上只需要看三个方面的书:第一是辅导用书,考试不能超越大纲,而辅导用书严格依照大纲。大家注意选择国家出版的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一定要认准正规版本。第二是法律法规,所有题目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如果法律法规中有不妥当的地方大家一定要注意,这样的内容都不能出现在考试试卷上,这是一个基本的要求。第三是司法解释。如果单纯从“通过”角度考虑,这三种是重点,其他的书可读可不读。
关于怎么读。我们在读辅导用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握难点。特别要注意,没有重点,只有难点。如果要说重点,难点就是重点。无论哪一个法律,司法考试的题目都要求有一定的分布,即一定的涵盖面,一般是70%~80%。涵盖面越广,出题的水平越高。如果我们去想哪些是重点,很容易出现偏差。但这其中仍然有规律可把握,这就是要把握难点。把握难点,复习就有了针对性。什么是难点呢?一、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特别复杂;二、关于这个规定的情形既有一般又有例外;三、关于这个规定既有法律法规又有司法解释。像这样的问题就属于难点问题。
以民事诉讼法为例,在民事诉讼法的管辖中,我举一个难点,就是合同案件的管辖。其中“难点之难点”是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的管辖又区分了若干情形:当事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按照履行地,没有明确合同履行地的,以交付地为准。正因为详细的规定很多,例外的情形很多,就形成了一个难点。又如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告就被告”一般原则,理解起来并不困难,难点在于例外情形,例外情形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需要我们记忆,此外还有几条补充条款,这些都使这个问题深化而成为难点。比如,双方当事人被监禁、双方当事人是军人、双方当事人均被吊销城市户口,应当由何地法院管辖?如果你能总结出一个规律来,那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仍应由被注销户口的当事人的所在地来管辖。
再比如,当事人这部分内容很重要,当中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确定,但难点在于第三人的确定,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中最难的是哪一些情形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哪些不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大家注意,在复习当中,我们只要见到一些情形的列举,这些情形就是出选择题的重要部分。选择题就在这些情形当中。这个题是怎么出来的呢? 如果这种情形下有四种,那么抽掉一种情形,把不属于这种情形的一个选项放入其中,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选题:“以下哪些情形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反过来又可以作为一个单选题:“下列哪些情形不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我们在复习辅导用书的时候看到诸如“以下情形”这类文字,大家务必要牢固记忆这些内容。如果哪一种情形你没有记住或者记牢,那么你在考试当中只能靠“蒙”了。
在整个民事诉讼法中,如果要列举难点的话,那么毫无疑问,管辖是难点,管辖当中的合同案件的管辖是难点中的难点。
当事人部分,当事人的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被告、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共同诉讼人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这些都是难点。
我们的教材中把“诉”这一部分作为重点之重来讲,但在司法考试中这一部分恰恰不是重点,这里我要告诉大家一个规律――实际上,司法考试是不考理论的。我觉得这句话省了很多人的精力。考生不需要去关注理论,这是我们司法考试的一个缺陷,目前还没有解决。因为如果要考理论的话,应该以哪一种理论作为标准答案呢?这就有争议了,司法考试规定:“凡有争议不能出题。”一旦在理论部分出题,司法考试的难度将大大增加。因此,目前我们在复习中无需关注“张说”、“王说”、“李说”,我们只需要关注辅导用书上的观点,关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在证据部分,举证责任又是一个难点。
另外,在仲裁部分,尽管内容很多,但我们的主要精力就放在一个问题上,这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其他内容只要大致了解即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是难点之难点。比如,在仲裁协议有效的情形之一要求仲裁委员会的确定是具体的明确的,那么何谓具体明确呢?如果当事人协议明确选择了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算明确吗?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说,即使协议了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只要这些机构是明确具体的,那么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仲裁机构都是合法的。这就形成了一个难点。因为,一般在我们复习中看见的问题是:“……应当是明确具体的。”但是,什么才是“明确具体的”呢?这就需要结合司法解释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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