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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分则重点难点考点(14)

发布日期:2022-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十二、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1)诺成合同;(2)不要式合同;(3)原则上为无偿合同;(4)最大诚意合同。

2、委托合同与代理的关系:(1)委托代理权的产生依据是被代理人对于代理人的单方委托授权,而非委托合同。(2)有委托合同未必一定产生的代理关系。

3、受托人的义务包括:(1)遵从指示义务(第399条);(2)亲自代理义务(第400条);(3)报告义务(第401条);(4)财产转交义务(第404条)。

4、转委托问题。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部分或全部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合同关系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一旦选定,第三人是委托人的受托人而非受托人的受托人。转委托的后果是:(1)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委托人同意可以是在受托人选定次受托人之前同意,也可以是在受托人选定次受托人之后追认。还有一种情况是虽事前事后都未经委托人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委托人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应视为委托人同意。以上三种情况都是"经委托人同意"。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第三人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2)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该转委托的第三人应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应视为受托人自己的行为。因而,第三人处理事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视为是受托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受托人应对未经同意的转委托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5、委托人的三大义务:(1)支付费用义务(第398条);(2)支付报酬义务(有偿委托合同中第405条);(3)赔偿受托人损失的义务:A、受托人处理事务时非因自己原因受到损失的,委托人负责赔偿(第407条);B、委托人将委托事务再委托第三人致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负责赔偿(第408条)。

6、间接代理(如外贸代理)制度。(1)第402条规定了显名的间接代理。显名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除非有相反的确切证据。(2)第403条规定了隐名的间接代理。该制度较为复杂,主要分为两种情况:A、隐名间接代理代理合同订立后,因第三人原因受托人对委托人不履约的,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此时可行使介入权,对第三人代行受托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恶意串通的除外。B 、合同订立后因委托人原因受托人对第三人不履约的,受托人亦有披露义务,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此时可选择是否行使介入权,一旦选择,不得再变更。

7、委托合同受托人的赔偿责任归责规则。(1)有偿合同,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2)无偿合同,惟受托人故意,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一般过失情形下免责。但受托人越权处理委托事务致委托人损失的,不论有无过错,不论无偿还是有偿,均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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